朗昆(北京)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朗昆(北京)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48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朗昆(北京)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宝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景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一审第三人: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赖国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朗昆(北京)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朗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朗昆公司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朗昆公司通过中原公司与***签订租赁合同,朗昆公司按约定支付全年租金及押金后,在免租期内发现卫生间漏水,但是***拒绝维修,根据合同约定朗昆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2.在原审过程中,朗昆公司针对漏水原因申请鉴定,鉴定结论是卫生间防水构造存在缺陷,是原有缺陷,与朗昆公司无关。(二)原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错误。朗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协商解除合同,即便没有协商解除,根据租赁合同第九条,朗昆公司也享有单方解除权。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10月18日明显错误,朗昆公司认为2017年8月29日发函并邮寄房屋租赁钥匙应认定为合同解除时间。(三)朗昆公司申请鉴定但鉴定机构并未对漏水的原因作出唯一的结论,朗昆公司在免租期内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添附,支付了一年房租及押金却没有住过一天,原审判决明显不公。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朗昆公司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朗昆公司已就(2019)京01民终793号民事判决提起过再审申请,且本院已作出(2019)京民申48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朗昆公司的再审申请。现朗昆公司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朗昆(北京)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