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民终8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朝阳某小学校,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该学校副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华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朝阳某小学校、吉林省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4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