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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长春市朝阳某小学校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民终8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朝阳某小学校,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该学校副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华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朝阳某小学校、吉林省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4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