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94民初905号
原告:李某,女,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吉林省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李某于2024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