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583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号佳和商业中心**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瑭村马泾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