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8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号佳和商业中心**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02252457E。 法定代表人:***。 ***与***、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7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44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82440元于2018年2月8日前履行,款由双方自行交接。如***、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履行,则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可就工程款132440元中***、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的部分及违约金1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方案,***、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完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苏E×××××、苏E×××××汽车四辆,但是未能查获上述车辆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其他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常熟市南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归还了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244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除不便处置的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7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