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1民初1168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红枫路28号龙腾集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02252457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方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