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祥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某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4408号 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C25。 法定代表人:牛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盛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