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4408号
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C25。
法定代表人:牛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原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盛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