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6966号
原告:北京上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B座21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绿洲(北京)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科盈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北京行星减速机厂院内)9幢3层308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上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绿洲(北京)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盈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上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