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208号
原告:中科安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身份证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年胞妹),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中科安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科安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年名下的XXX支行(账号为XXX)内的银行存款297500元。2022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22)京0113财保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年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顺义城关支行(账号为XXX)内的银行存款297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原告中科安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年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科安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提出的财产保全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年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顺义城关支行(账号为XXX)内的银行存款29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