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民初60994号
原告:***,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光,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会,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因退休问题曾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过劳动仲裁,该委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在1982年8月13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作出后,被告并未起诉,目前已经生效。之后,原告去办理退休手续,社保部门说只针对单位,不针对个人。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按照裁决书的要求依法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告并未给予办理,使得原告目前无法领取任何的养老金待遇。与此同时,就医产生的医疗费也是自行负担,这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原告认为被告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支付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9月1日的退休金损失223474元(2016年北京市社平工资7706元*29个月);2、请求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28日被告报销实际产生的医疗费5021.6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朝阳仲裁委已认定双方属于长期两不找情形。在仲裁期间,包括现在被告一直积极主动联系原告办理退休,但原告一直不配合到公司办理手续。我们问过社保部门,社保部门说这种情况也有特例,需要向上级请示才能知道是否能办理退休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曾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1980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8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2001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生活费159735元;被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应领取退休金12926元;补缴2001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1692号裁决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園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可通过劳动行政渠道解决,对其相关请求,本委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有关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退休金的请求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审理”,并裁决:确认1982年8月13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实则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养老及医疗待遇损失问题。已生效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1692号裁决书明确载明“***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可通过劳动行政渠道解决”,原告未按该提示向相关部门寻求解决,双方亦未就原告的退休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因此,在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原告直接要求赔偿退休后的养老及医疗损失,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双方可就有关问题向相关部门先行解决。因此,原告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戚俊杰
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