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3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北京毕派克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迎文,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毕派克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派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05年我入职石化公司,入职申请表、劳动合同由石化公司掌管,石化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工资月月扣,说是用于缴纳社保,但从未出示过社保缴纳记录单据。2007年石化公司未征求员工同意,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将餐厅及员工一起包给毕派克公司。毕派克公司要求员工一年一次在三无合同上签字捺印,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三无合同是两家公司共用合同,毕派克公司掌管员工的暂住证,石化公司扣押员工的入职手续等证明材料。石化公司伪造证据,指使毕派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严重损害我的合法公益。一、二审未查明事实,未实地深入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与石化公司案涉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石化公司不予以认可。前置仲裁中,***自认与石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充分证据对该自认意见予以推翻。***提交的暂住证系自行至派出所办理,结合石化公司提交的与毕派克公司在相应期间关于餐厅服务的委托合同、费用结算票据等证据,一、二审认定石化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要求石化公司支付工资及年终奖,缺乏依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彭红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