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终14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敬文,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会,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毕派克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樱花东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李迎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源,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敬文因与上诉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毕派克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3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敬文,上诉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会、王坤,原审第三人北京毕派克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36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敬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程 磊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郑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