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12民初11525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328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京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22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905.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日在被告处任监理工作。2019年3月20日之前,原告与被告为劳动合同关系,后因原告年满六十周岁,转为劳务关系。2020年10月3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2020年间往被告处工作期间有十四天加班,其中四个节假日的工资,无故扣除,不予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因疫情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提供劳务及被告无法生产经营,被告根据国家关于疫情期间用工政策,安排原告提前使用后续的休息曰、即原告先休息补班,原告未上班天数为77天,(2020年1月5日至3月23日)原告未上班期间被告按照正常提供劳务满勤支付报酬。因此,根据2020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所谓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即指因疫情导致员工无法返岗又不能在家办公或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情况下,由企业安排员工提前使用后续的休息日,而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再安排员工补班的轻活用工措施,即先休息再补班故原告主张的后续加班14一天并要书加班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疫情恢复正常后,原告存在拖欠工时282小时(141天乘以2小时)。原告2020年6月27日日至9月26日存在4天未提供劳务。原告2020年6月27日、7月27日、8月27日、9月26日未提供劳务。因此即便原告存在周六周日加班,原告事后也获得调休,根据公平原则和劳动法规定,也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劳务关系解除时间是2020年9月30日,不存在10月1日加班的事实。原告主张的4月4日至5月27日期间存在加班,与事实不符,该期间工地被封,原告不存在加班,被告也未通知安排加班。综上,原告主张的14天加班工资不应当获得法律支持,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9月30日,因原告年满60周岁,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2020年1月5日至3月22日期间,原告因新冠疫情政策原因休息,未向被告提供劳务。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开始工作至9月30日,后双方解除劳务合同。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发放2020年4月4日、5日、19日、22日,5月1日、3日、27日、6月25日、10月1日的工资,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0年2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其中第十条规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第十条的规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原告主张被告未发放工资的工作时间少2020年1月5日至3月22日期间工作日的时间,而被告向原告全额发放了2020年1月5日至3月22日期间的工资(每月5,5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