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陕0329民初11号
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奎,男,该公司法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振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3号院1号楼808C。
法定代表人刘国敏,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与被告协商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563元,减半收取19281.5元,由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石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