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民初102号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甲3号院1号楼808C。
法定代表人孙国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太原迎泽区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11元,减半收取计78605.5元,由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晓明
审 判 员 韩利娜
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兼书 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