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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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931民初922号
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院**楼808C/span>
法定代表人:孙国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孙家沟乡羊路河村span>
法定代表人:杨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晓宇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