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441号
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四平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开贤、厉猛,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路甲3号院1号楼808C。
法定代表人:孙国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18元,合计1743元,由原告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杨广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