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新2222民初46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北上工业区一路三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阳光酒店七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巴里坤坤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三街湖滨路蒲类海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与被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第三人巴里坤坤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据华海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坤原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028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64825.29元,以720281元为基数,按0.01%每天的标准从2020年1月3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为64825.29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5日,被告就新疆蒲类海酒店项目家私采购与原告签订《蒲类海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447168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支付总货款30%作为定金,发货前收至70%,安装完毕后收取全款至100%。后因工程项目变更,增加了增项共计387113元,最终项目总价款合计2834281元。另合同约定,被告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误一天支付合同款0.01%的违约金。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及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全部家私的生产及交付安装任务,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至今仍有720281元货款未支付。综上,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违约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请,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
华海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诉请的欠款金额错误,华海公司实际已经付款2114000元,欠款金额是333168元。此金额公司也暂不予支付。因为对方的质量严重不合格,我方已提起了反诉,并且申请司法鉴定,最终以冲减的金额为准。原告陈述“约定合同金额为2447168元”,华海公司对此认可,对于增项387113元,不予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家具制作合同》第二条第4项约定,非清单内的项目,原告需要另行出图纸及报价,经华海公司签字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增减产品也需要以文字形式双方确认。本案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增项已经达到387113元,但是并没有另行出图,也没有经过华海公司签字确认。因此增项部分对华海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应被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依据的是合同第七条第4项,是华海公司不按时付款要支付的违约金,但是事实上华海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付款金额2114000元已经远远大于合同金额的70%。华海公司没有支付尾款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制作安装的木制品,家具质量严重不合格,具体到门在关闭时是漏缝的,衣柜门等是严重变形的,对此华海公司多次与原告沟通,先维修合格再支付款项,但是原告置之不理,一直拖延不予维修。直接导致华海公司迟迟不能向业主方交工,并且工程至今仍有四五百万元的款项不能结算支付,给华海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原告对自己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删减,将有利地保存不利的删掉。第一点,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在67页开始进行了删减,删去了2020年3月12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华海公司提出木制品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拍照发给原告,原告答应维修,但是一直不予维修的聊天记录。第二点,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在第75页开始进行了删减。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原告维修了一次之后,仍然被业主方提出许多问题的聊天记录华海公司将业主方的清单发给原告,原告自己都提出,按照业主方的清单需要全部换掉,也可以看出原告制作安装的木制品,家具质量不合格的严重程度。第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删减了2021年8月29日至2022年5月26日,原告承认木制品家具存在质量问题的聊天记录,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处。
第三人坤原公司述称,门与衣柜的质量存在问题,佛山公司进行了维修,但是维修后质量还是有问题。其次包厢、大厅的家具都存在质量问题。门上安装的闭门器也是坏的,给佛山公司说,佛山公司说重新进行安装,如今也没有进行安装维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双方均提交的《蒲类海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王某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佛山公司提交的王某与华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3.华海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4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1.华海公司提交的与坤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佛山公司制作安装的家具照片15张;2.坤原公司提交的存在问题的家具清单3份及照片16张。本院认定如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该合同系华海公司与坤原公司所签,双方对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家具照片及问题清单,佛山公司虽当庭提出异议,但根据华海公司与坤原公司提交照片进行比对,同时结合庭审后本院与双方现场实际查看,照片与现场家具实际是符合的,对清单及照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审查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6月12日,坤原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华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为巴里坤县坤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类海大酒店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地点,巴里坤县湖滨路2号蒲类海大酒店,工程内容,原装修拆除,升级改造10623平方米。开工日期2019年6月7日,竣工日期2019年8月31日。合同价款为13456789.02元。2019年7月25日,华海公司作为甲方与佛山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蒲类海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疆蒲类海酒店项目(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及报价清单)。2、工程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二、合同造价:...2、木制品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2447168元,工程结算按实际数量结算,计费依据及原则按合同附表执行(此价格包木制品安装、运输,含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额)。3、本合同清单项目为固定及活动家具(具体详见附表清单),按照甲方提供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乙方按照报价清单的项目、规格及款式深化好CAD图纸,提供给甲方签名确认后开始进行生产。4、本合同报价清单项目如有数量增减或材质变更,最终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数量结算。非清单内的项目,乙方需另行出图及报价,经甲方签字确认,付款方式按本合同第五条共同执行增减产品需以文字形式双方确认。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1、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2、乙方供应的产品符合设计图纸要求。3、乙方供应的产品色样以甲方确认的色样为准。四、运输与安装验收及质保期:...3、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含业主方)擅自提前使用,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4、由于甲方人员原因造成产品损坏的,由甲方承担损失。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经乙方核实后对质量问题产品负责更换或维修。5、保修期叁年,自家具验收合格之日止。保修期内属乙方质量问题,乙方实行免费维修或退换。属甲方使用不当,乙方酌情收取零配件的材料费、人工费及运输费。五、付款及结算方式: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货款30%作为定金,即734000(大写:柒拾叁万肆仟圆整)。2、出货前收取至70%,分批次出货收款。收到货款后乙方在三日内装车发货(并同步安排安装人员),安装完毕后收取全款至100%。3、保修期叁年,自家具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乙方实行免费维修。(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以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书七日内进行验收,逾期视为合格)。4、备注:此金额含安装、运输费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七、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取消已订之货品,由此造成乙方生产该货品的材料和劳务损失,将由甲方承担一切费用。所付定金(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同时追索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若合同约定的材质、工艺要求等需要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必须书面(盖章)协商,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盖公章的确认函为变更依据,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3、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验收,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货物合同价款0.01%的违约金。如因质量不合格,经乙方核实后对质量问题产品无条件更换或维修。4、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款0.01%的违约金。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含业主方)擅自提前使用,则视为验收合格。由甲方人员原因造成产品损坏的,由甲方承担损失。5、如甲方在交货期满不按时付款提货的,提货期若超出30天外,则按货物价款每天向乙方支付0.1%的仓租费。八、其他:1、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过程及生产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4、报价清单及设计图纸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9年7月29日,华海公司向佛山公司付款734000元。2019年9月28日,佛山公司王某通过微信向华海公司何某发送新疆木皮成本核算明细表,发送信息:“何总,我们送到工地的样板甲方确认了,没有问题,就按样板生产,我们合同签的是科技木皮,现在甲方要求用天然木皮,两种木皮价格相差悬殊。前段时间关于木皮差价,我们做了详细的文件给你,还请你尽快确认,回复一下,不然价格确认不了,工厂这边动不了工。请你那边研究一下,把结果告诉我们这边。”当日,华海公司何某回复:“好,收到我看看”。2019年10月17日,佛山公司王某通过微信向华海公司何某发送固装家具新疆清单及新疆固装请款单。当日下午发送微信:“另外木皮增项的款你那边也需要按比例安排下。新疆木皮成本核算明细。这是清单,木皮增项的你那边就安排百分之五十吧”。2019年10月18日中午佛山公司王某向华海公司何某发送微信:“何总,你那边款今天一定要安排了,沈总那边的活动家具已经安排了。明后天装车。工厂这边款不到不会发货的。增项的东西这次要付,还有就是进度款39万的那个。”华海公司何某回复:“你该发货发货星期一给你转款过去。担心啥又不会少你们一分。星期一就给你们打过去。”佛山公司王某回复:“公司行为,何总,这不是私人的事。理解一下。合同也是这样约定的。我已经安排开发票了。”华海公司何某回复:“行知道了”。佛山公司王某回复:“木皮差价242667元,本次出货货款390230元。合计632897元。谢谢何总体谅。工人已经全部买了机票。23号到工地,货也是23号到”。华海公司何某晚上回复:“今天转不了啦,看明天上午能不能给你转过去。王总明天你该正常发货你就正常发货,钱得事我这边给你安排好,保证你货到现场钱就到你帐上好吧。”2019年10月21日上午华海公司何某微信佛山公司王某:“这次打多少给你”。佛山公司王某回复:“木皮差价242667元,本次出货货款390230元。合计632897元。”华海公司何某回复:“木皮不是打百分之五十嘛”。佛山公司王某回复:“这个木皮钱我们是亏本做的,木皮厂的钱我们已经全部垫付了。所以你们还是一次性给了吧”。华海公司何某回复:“这样我先打五十二万给你,后续在给你办嘛”。2019年10月21日中午,华海公司向佛山公司付款700000元。2019年10月28日佛山公司王某向华海公司何某发送固装清单,其中固装增项为144446元。2019年11月5日华海公司向佛山公司付款600000元。2020年1月3日上午,佛山公司王某向华海公司何某发送微信:“总要有个解决方式啦。何总,我们做完了,你们该验收的验收呀,这样总不是办法吧。”华海公司何某回复:“给你说啦,这正准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面那不行,我们找谁去,对不对。我们把相关资料交过去,这两天先把消防交掉就行啦”。佛山公司王某发送验收清单1份。并回复:“这里面的第二份表格里面的备注栏里,红色标记增加的,全部是增加的,都有注明”。华海公司何某回复:“没有具体的钱数,哦看见了”。佛山公司王某回复:“都有的。这份表相当详细,都是和贾某到现场对的”。2019年11月底佛山公司将家具安装完毕。2019年12月18日,坤原公司实际使用佛山公司制作安装的家具。2020年1月10日佛山公司王某到哈密华海公司处催款,1月20日从哈密返回佛山。2020年3月,坤原公司发现案涉家具有质量问题遂反馈到华海公司,要求进行维修。2020年6月10日华海公司向佛山公司付款80000元。2020年7月4日晚上,华海公司何某微信联系佛山公司王某要求安排工人对家具进行维修,到2020年10月底佛山公司安排工人到坤原公司对家具进行维修。
另查,王某系佛山公司业务经理,案涉项目负责人。何某系华海公司在该案案涉项目负责人。本案在诉前,佛山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作出(2022)新2222财保23号民事裁定,冻结华海公司账户存款785106.29元,期限为十二个月。佛山公司支出案件申请费4445.53元。本案受理后,华海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于庭后调解期间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佛山公司与华海公司对双方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蒲类海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华海公司现已付款2114000元,佛山公司制作家具已有坤原公司实际使用的事实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经审查,双方签订履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案由应为承揽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华海公司未付清制作家具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佛山公司诉请的增项部分和固装项目是否经双方确认及价款的确定;三是佛山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款0.01%违约金是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佛山公司与华海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蒲类海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佛山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家具的制作安装,现已实际由坤原公司使用,华海公司、坤原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华海公司自认尚欠款333168元未付,其以佛山公司履行维修家具不合格,家具质量仍有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付款的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付款责任,对佛山公司诉请华海公司支付欠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合同造价,4、本合同报价清单项目如有数量增减或材质变更,最终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数量结算。非清单内的项目,乙方需另行出图及报价,经甲方签字确认,付款方式按本合同第五条共同执行增减产品需以文字形式双方确认”可知,如清单项目内容有数量增减或材质变更必须有双方书面协议签字且加盖公章。而案涉增项即材质变更将科技皮变更为原木皮和增加固装项目均未履行此程序。从双方提供的双方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佛山公司变更项目和增加固装项目,均向华海公司发送了相应的清单,对此,华海公司是明知清楚的,佛山公司也是因华海公司同意认可后才加工制作并予以安装,制作安装中华海公司、坤原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对于具体价款,2019年10月21日上午华海公司何某微信佛山公司王某:“这次打多少给你”。佛山公司王某回复:“木皮差价242667元,本次出货货款390230元。合计632897元。”2019年10月28日佛山公司王某向华海公司何某发送固装清单,其中固装增项为144446元。华海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在后续的聊天记录中也明确表示只管发货,不欠你钱,对增项部分和固装项目的价款是明确认可的,即增项部分为242667元,固装项目为144446元。对庭审中华海公司辩称增项部分未按合同约定予以变更且金额虚高不认可,固装项目只要坤原公司认可即认可的意见。首先,对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科技皮变更为原木皮,坤原公司陈述图纸设计本就是原木皮,聊天记录中佛山公司对变更为原木皮已向华海公司明确告知,华海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要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签字盖章等手续,对价格也无相应证据证实虚高;其次,对固装项目,坤原公司是否认可,系华海公司与坤原公司之间的事,与佛山公司并无直接关系,因佛山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华海公司。对华海公司之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佛山公司要求华海公司支付增项部分价款242667元和固装项目144446元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款0.01%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中,华海公司未按期付款确属违约,但案涉款项未付,佛山公司亦有责任,从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及本院查明的事实,佛山公司制作安装的部分家具确有质量问题,华海公司要求维修,佛山公司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后虽派人维修,但并未修复完好,佛山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华海公司对家具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在庭后调解中,佛山公司愿意折抵35100元由华海公司自行维修,华海公司不同意,申请撤回反诉请求,对家具质量问题另案解决,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佛山公司诉请赔偿违约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佛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家具制作安装款720281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1.06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648.25元,由被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0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