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22民初467号
反诉原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阳光酒店七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北上工业区一路三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巴里坤坤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三街湖滨路蒲类海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反诉原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巴里坤坤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2023年1月14日,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有权对其民事权利做出处分,现其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反诉原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