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22民初57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阳光酒店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