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新22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阳光酒店七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北上工业区一路三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巴里坤坤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三街湖滨路蒲类海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上诉人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原审第三人巴里坤坤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新222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佛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坤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华海公司支付佛山公司家具制作安装款333,168元(不服金额387,113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认定错误,造成判决错误。佛山公司一审诉讼请求金额720,281元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合同约定价款范围2,477,168元内未付款333,168元。第二部分是合同外增加的项目木皮差价242,667元。第三部分是固装增项144,446元。一审判决认定第二项木皮差价242,667元及固装增项144,446元由华海公司支付错误。理由如下:一、双方签订的《蒲类海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第二条合同造价第4项明确约定“本合同报价清单项目内如有数量增减或材质变更,最终按照实际所发生的项目及数量结算。非清单内的项目,乙方需另行出图及报价,经甲方签字确认,付款方式按本合同第五条共同执行,增减产品需以文字形式双方确认。”本案所涉制作合同的总价款为2,447,168元,这两项增加的价款就达到了387,113元,比合同约定价款增加了15.82%,这种变更应当归类为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严格按合同第二条第4项的约定执行。由于双方已经通过书面的制作合同约定了“非清单内的项目,乙方需另行出图及报价,经甲方签字确认”且“增减产品需以文字形式双方确认”这一特定的交易方式,因此本案涉及的木皮差价及固装增项,佛山公司必须严格按上述约定履行“出图及报价,经甲方签字确认”及“增减产品需以文字形式双方确认”的程序。***虽然是华海公司工地的现场负责人,但并没有得到华海公司的授权,无权以华海公司的名义对佛山公司作出任何承诺。一审将***和华海公司在酒店工地的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错误地认定佛山公司对本案所涉合同重大变更的“要约”和“承诺”是错误的,不符合第二条第4项的约定,佛山公司主张的变更和增加对华海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木皮差价242,667元即便要付,付款的义务人也是错误的。一审中***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楚地证明,本案所涉木皮的变更,是由“甲方”即坤原公司要求变更的,并不是华海公司要求变更。佛山公司明知木皮变更价格相差悬殊,而且这个变更是由业主方提出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第4项对合同变更、增加项目如何履行程序已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与华海公司签订合同时的经办人***联系、协商合同变更相关的事宜。既然是坤原公司要求变更的,变更产生的增加费用,在华海公司未参与、不认可的情况下,只能执行合同约定,增加的费用佛山公司应当向坤原公司主张。三、固装增项144,446元一审认定同样是错误的。首先,对于固装增项属于合同外的项目,华海公司不认可增加,佛山公司主张的固装增项不符合合同第二条第4项的约定。其次,对固装增项的工程量,由于佛山公司安装的质量问题,至今没有交付和验收记录,所谓固装增项是否完成,无法确定。一审中佛山公司主张固装增项的证据除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外,没有证据证明佛山公司完成并交付了增加的固装项目,在此情形下,一审判决华海公司支付固装增项费用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充分证据支持。 佛山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蒲类海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佛山公司已经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华海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现华海公司亦认可尚有333,168货款未支付,华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关于固装增项144,446元和木皮差价242,667元,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华海公司因为项目需要变更和增加的。佛山公司已经通过微信方式向华海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沟通确认,在华海公司认可的情况下,按照双方确定的固装增项144,446元和木皮差价242,667元支付进度款(比例付款),足以表明固装增项144,446元和木皮差价242,667元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具有法律效力,且该事实也通过坤原公司进行了确认。案涉项目佛山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了制作安装义务,并经坤原公司实际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应视为验收合格,华海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华海公司以家具仍有质量问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坤原公司述称,门与衣柜存在质量问题,佛山公司应当进行维修。 佛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海公司向佛山公司支付货款720,281元;2.判令华海公司向佛山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64,825.29元,以720,281元为基数,按0.01%每天的标准从2020年1月3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为64,825.29元;3.华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2日,坤原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华海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为巴里坤县坤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类海大酒店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地点,巴里坤县湖滨路2号蒲类海大酒店,工程内容,原装修拆除,升级改造10,623平方米。开工日期2019年6月7日,竣工日期2019年8月31日。合同价款为13,456,789.02元。2019年7月25日,华海公司作为甲方与佛山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蒲类海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疆蒲类海酒店项目(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及报价清单)。2.工程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二、合同造价:2.木制品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2,447,168元,工程结算按实际数量结算,计费依据及原则按合同附表执行(此价格包木制品安装、运输,含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额)。3.本合同清单项目为固定及活动家具(具体详见附表清单),按照甲方提供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乙方按照报价清单的项目、规格及款式深化好CAD图纸,提供给甲方签名确认后开始进行生产。4.本合同报价清单项目如有数量增减或材质变更,最终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数量结算。非清单内的项目,乙方需另行出图及报价,经甲方签字确认,付款方式按本合同第五条共同执行增减产品需以文字形式双方确认。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1.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2.乙方供应的产品符合设计图纸要求。3.乙方供应的产品色样以甲方确认的色样为准。四、运输与安装验收及质保期:3.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含业主方)擅自提前使用,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4.由于甲方人员原因造成产品损坏的,由甲方承担损失。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经乙方核实后对质量问题产品负责更换或维修。5.保修期叁年,自家具验收合格之日止。保修期内属乙方质量问题,乙方实行免费维修或退换。属甲方使用不当,乙方酌情收取零配件的材料费、人工费及运输费。五、付款及结算方式: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货款30%作为定金,即734,000元(大写:柒拾叁万肆仟圆整)。2.出货前收取至70%,分批次出货收款。收到货款后乙方在三日内装车发货(并同步安排安装人员),安装完毕后收取全款至100%。3.保修期叁年,自家具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乙方实行免费维修。(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以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书七日内进行验收,逾期视为合格)。4.备注:此金额含安装、运输费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七、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取消已订之货品,由此造成乙方生产该货品的材料和劳务损失,将由甲方承担一切费用。所付定金(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同时追索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若合同约定的材质、工艺要求等需要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必须书面(**)协商,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的确认函为变更依据,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3.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验收,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货物合同价款0.01%的违约金。如因质量不合格,经乙方核实后对质量问题产品无条件更换或维修。4.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款0.01%的违约金。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含业主方)擅自提前使用,则视为验收合格。由甲方人员原因造成产品损坏的,由甲方承担损失。5.如甲方在交货期满不按时付款提货的,提货期若超出30天外,则按货物价款每天向乙方支付0.1%的仓租费。八、其他:1.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过程及生产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4.报价清单及设计图纸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9年7月29日,华海公司向佛山公司付款734,000元。2019年9月28日,佛山公司***通过微信向华海公司***发送新疆木皮成本核算明细表,发送信息:“何总,我们送到工地的样板甲方确认了,没有问题,就按样板生产,我们合同签的是科技木皮,现在甲方要求用天然木皮,两种木皮价格相差悬殊。前段时间关于木皮差价,我们做了详细的文件给你,还请你尽快确认,回复一下,不然价格确认不了,工厂这边动不了工。请你那边研究一下,把结果告诉我们这边。”当日,华海公司***回复:“好,收到我看看”。2019年10月17日,佛山公司***通过微信向华海公司***发送固装家具新疆清单及新疆固装请款单。当日下午发送微信:“另外木皮增项的款你那边也需要按比例安排下。新疆木皮成本核算明细。这是清单,木皮增项的你那边就安排百分之五十吧”。2019年10月18日中午佛山公司***向华海公司***发送微信:“何总,你那边款今天一定要安排了,**那边的活动家具已经安排了。明后天装车。工厂这边款不到不会发货的。增项的东西这次要付,还有就是进度款39万的那个。”华海公司***回复:“你该发货发货星期一给你转款过去。担心啥又不会少你们一分。星期一就给你们打过去。”佛山公司***回复:“公司行为,何总,这不是私人的事。理解一下。合同也是这样约定的。我已经安排开发票了。”华海公司***回复:“行,知道了”。佛山公司***回复:“木皮差价242,667元,本次出货货款390,230元。合计632,897元。***总体谅。工人已经全部买了机票。23号到工地,货也是23号到”。华海公司***晚上回复:“今天转不了啦,看明天上午能不能给你转过去。**明天你该正常发货你就正常发货,钱得事我这边给你安排好,保证你货到现场钱就到你帐上好吧。”2019年10月21日上午华海公司***微信佛山公司***:“这次打多少给你”。佛山公司***回复:“木皮差价242,667元,本次出货货款390,230元。合计632,897元。”华海公司***回复“木皮不是打百分之五十嘛”。佛山公司***回复:“这个木皮钱我们是亏本做的,木皮厂的钱我们已经全部垫付了。所以你们还是一次性给了吧”。华海公司***回复:“这样我先打五十二万给你,后续在给你办嘛”。2019年10月21日中午,华海公司向佛山公司付款700,000元。2019年10月28日佛山公司***向华海公司***发送固装清单,其中固装增项为144,446元。2019年11月5日华海公司向佛山公司付款600,000元。2020年1月3日上午,佛山公司***向华海公司***发送微信:“总要有个解决方式啦。何总,我们做完了,你们该验收的验收呀,这样总不是办法吧。”华海公司***回复:“给你说啦,这正准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面那不行,我们找谁去,对不对。我们把相关资料交过去,这两天先把消防交掉就行啦”。佛山公司***发送验收清单1份。并回复:“这里面的第二份表格里面的备注栏里,红色标记增加的,全部是增加的,都有注明”。华海公司***回复:“没有具体的钱数,哦看见了”。佛山公司***回复:“都有的。这份表相当详细,都是和**到现场对的”。2019年11月底佛山公司将家具安装完毕。2019年12月18日,坤原公司实际使用佛山公司制作安装的家具。2020年1月10日佛山公司***到哈密华海公司处催款,1月20日从哈密返回佛山。2020年3月,坤原公司发现案涉家具有质量问题遂反馈到华海公司,要求进行维修。2020年6月10日华海公司向佛山公司付款80,000元。2020年7月4日晚上,华海公司***微信联系佛山公司***要求安排工人对家具进行维修,到2020年10月底佛山公司安排工人到坤原公司对家具进行维修。原审另查,***系佛山公司业务经理,案涉项目负责人。***系华海公司在该案案涉项目负责人。本案在诉前,佛山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作出(2022)新2222财保23号民事裁定,冻结华海公司账户存款785,106.29元,期限为十二个月。佛山公司支出案件申请费4,445.53元。本案受理后,华海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后调解期间申请撤回反诉,原审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反诉。一审法院认为,佛山公司与华海公司对双方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蒲类海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华海公司现已付款2,114,000元,佛山公司制作家具已有坤原公司实际使用的事实均无异议,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经审查,双方签订履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案由应为承揽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华海公司未付清制作家具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佛山公司诉请的增项部分和固装项目是否经双方确认及价款的确定;三是佛山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款0.01%违约金是否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佛山公司与华海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蒲类海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佛山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家具的制作安装,现已实际由坤原公司使用,华海公司、坤原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华海公司自认尚欠款333,168元未支付,其以佛山公司履行维修家具不合格,家具质量仍有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付款的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付款责任,对佛山公司诉请华海公司支付欠款之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合同造价,4、本合同报价清单项目如有数量增减或材质变更,最终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数量结算。非清单内的项目,乙方需另行出图及报价,经甲方签字确认,付款方式按本合同第五条共同执行增减产品需以文字形式双方确认”可知,如清单项目内容有数量增减或材质变更必须有双方书面协议签字且加***。而案涉增项即材质变更将科技皮变更为原木皮和增加固装项目均未履行此程序。从双方提供的双方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佛山公司变更项目和增加固装项目,均向华海公司发送了相应的清单,对此,华海公司是明知清楚的,佛山公司也是因华海公司同意认可后才加工制作并予以安装,制作安装中华海公司、坤原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对于具体价款,2019年10月21日上午华海公司***微信佛山公司***:“这次打多少给你”。佛山公司***回复:“木皮差价242,667元,本次出货货款390,230元。合计632,897元。”2019年10月28日佛山公司***向华海公司***发送固装清单,其中固装增项为144,446元。华海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在后续的聊天记录中也明确表示只管发货,不欠你钱,对增项部分和固装项目的价款是明确认可的,即增项部分为242,667元,固装项目为144,446元。原审庭审中华海公司辩称增项部分未按合同约定予以变更且金额虚高不认可,固装项目只要坤原公司认可即认可的意见。首先,对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科技皮变更为原木皮,坤原公司陈述图纸设计本就是原木皮,聊天记录中佛山公司对变更为原木皮已向华海公司明确告知,华海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要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签字**等手续,对价格也无相应证据证实虚高;其次,对固装项目,坤原公司是否认可,系华海公司与坤原公司之间的事,与佛山公司并无直接关系,因佛山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是华海公司。对华海公司之意见,不予采信。佛山公司要求华海公司支付增项部分价款242,667元和固装项目144,446元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款0.01%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中,华海公司未按期付款确属违约,但案涉款项未付,佛山公司亦有责任,从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佛山公司制作安装的部分家具确有质量问题,华海公司要求维修,佛山公司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后虽派人维修,但并未修复完好,佛山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华海公司对家具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在庭后调解中,佛山公司愿意折抵35,100元由华海公司自行维修,华海公司不同意,申请撤回反诉请求,对家具质量问题另案解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佛山公司诉请赔偿违约金之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家具制作安装款720,281元;二、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华海公司应当支付佛山公司的款项应当如何认定。本案中,华海公司与佛山公司签订的《蒲类海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佛山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华海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华海公司对欠款333,168元未付清,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固装增项144,446元和木皮差价242,667元,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华海公司因为项目需要变更和增加的部分。案涉《蒲类海酒店固装木制品家具制作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若合同约定的材质、工艺要求等需要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必须书面(**)协商,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的确认函为变更依据,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华海公司据此认为佛山公司主张变更、增加费用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佛山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华海公司项目负责人***与佛山公司***微信记录,内容明确具体,反映出佛山公司针对木皮差价和固装增项与华海公司进行了沟通协商,从微信记录显示双方就木皮差价、固装增项费用达成了一致意见,且佛山公司已经按照双方协商实际履行,华海公司也予以接受。故华海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华海公司应履行木皮差价242,667元和固装增项144,446元的付款义务。原审判决华海公司支付佛山公司家具制作安装款720,28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7.00元,由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