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能碳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阳光酒店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729178268A。
法定代表人:焦惠鹤,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能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十三师红星四场中星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333189593D。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202民初23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中能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2485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