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22财保23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北上工业区一路三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月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阳光酒店七楼。
法定代表人:焦惠鹤。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前进东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存款785106.29元。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前进东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存款785106.29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4445.5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森垚家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萨 玛 丽 萨 依 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古丽娜尔阿吾巴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