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943号
东方圣和(北京)智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51572952,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支路西海洪段13号2幢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何显兵,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春,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东方圣和(北京)智能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清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HAFDX5,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经济开发区林河大街22号院26号楼5层501室(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宁树兴,董事。
原告东方圣和(北京)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碳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方圣和(北京)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圣和(北京)智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圣和(北京)智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方圣和(北京)智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