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23执6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公路工程局。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临泽县沙河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甘0723执62号申请人张掖市公路工程局与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27039.31元、执行费14670元;未履行标的1227039.31元及执行费146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现阶段无集体积累资金,在银行开立的村委会集体账户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解到本案涉及执行的案件款实际是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修建通村道路完工后未付的工程款,后因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通村道路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未到位,至今未履行本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某传唤到庭,贾某向本院报告了现阶段村委会的财务状况,并提供村委会集体账户,表明现阶段村委会无能力履行本案,本院拟对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贾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贾某随后辞去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到该村委会执行督促,该村委会一直未能履行案件款也未给出明确的履行计划,致本案执行至今仍无结果,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经过及结果,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执行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