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2民初2205号
原告:大武口区恒达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乌金路**号。
经营者:***,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满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甘肃省张掖市公路工程局,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大衙门街49号。
原告大武口区恒达模板租赁站与被告甘肃省张掖市公路工程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2019年6月26日,原告以被告已在庭前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