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0民初141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5日立案。委托调解期间,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案件受理费因尚未缴纳,不再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