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某公司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0民初11980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并委托某中心主持调解。现原告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