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0民初11980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并委托某中心主持调解。现原告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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