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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0民初29636号 原告:秦某,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秦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现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