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0民初29636号
原告:秦某,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秦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现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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