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11民初7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法定代表人:乔某,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某丰县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濮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叠翠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执行董事。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濮阳市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2025)豫0711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账号:XXX)。河南某有限公司、濮阳市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濮阳市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账号: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