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11民初7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法定代表人:乔某,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某丰县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濮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叠翠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执行董事。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濮阳市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2025)豫0711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账号:XXX)。河南某有限公司、濮阳市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濮阳市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账号: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