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5民初5070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张某,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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