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江苏中捷电力集团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徐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捷电力集团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茅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铜山区茅村镇。
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铜山区茅村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此案移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如下:***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但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丰县范楼镇范楼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是上诉人住所地即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铜山区茅村镇,故铜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