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5255号
原告:江苏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
原告江苏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