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大昌灵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金钱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11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同市大昌灵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大昌灵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1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大昌灵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1349123.26,利息177103.58元,案件受理费9268元,执行费17662.3元,共计1553157.14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大昌灵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大同市大昌灵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