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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铭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258号龙腾铭德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8D1D395。
法定代表人:樊勇健。
被执行人:***,女,1976年08月0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铭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5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64000元、律师费1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但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受偿0元,全案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作出拘留决定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笔录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2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金可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 记 员 施紫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