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欧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欧龙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2执保387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欧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欧龙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赣0982执保38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樟树市沿江路XX号X栋1XX1、1XX2、1XX3、1XX4、1XX5号(不动产权证号:赣20**樟树不动产权第000XXX3号、第000XXX4号、第000XXX5号、第000XXX6号、第000XXX7号、第000XXX8号)房产。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并由江西四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提供其名下位于樟树市盐城大道与杏佛路交汇处的太平洋广场XX#XX#XXX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江西四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樟树市盐城大道与杏佛路交汇处的太平洋广场XX#XX#XXX房产。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樟树市四创开元名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樟树市沿江路XX号X栋1XX1、1XX2、1XX3、1XX4、1XX5(不动产权证号:赣20**樟树不动产权第000XXX3号、第000XXX4号、第000XXX5号、第000XXX6号、第000XXX7号、第000XXX8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朱志军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敖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