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7673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浙江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东方世纪中心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浙江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