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5民初797号
原告:杭州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东方世纪中心市心北路22号1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霄飞,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燕路8号阳山科技工业园25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学梁,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与被告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组织庭前听证,于2020年5月7日、8月13日、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开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霄飞,被告***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学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膜接触器产品购销合同》,被告返还货款82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2174元[82/460X(460-350+110)];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桐乡星悦纺织面料后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星悦公司”)签订《250T/D高氨氮废水处理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该公司建设一套高氨氮废水处理项目,合同总价款460万元。为上述项目需要,原、被告于2017年1月4日签订《膜接触器产品销售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原告以82万元采购本项目的主要配件,即脱氨设备上使用的型号为ETN-10x28的48支膜接触器,货款付清后交货;被告负责膜接触器系统的PID图和设备组装图,保证该工艺流程可以满足膜接触产品使用工况;被告承诺,废水经预处理后进入经其审核确认的第三方高效脱氨膜处理系统,经八级脱氨后可满足出水氨氮含量小于15mg/L的要求;同时担保:“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处理量不足250T/D、出水氨氮高于15mg/L、(正常条件)下膜丝泄漏量超过总水量的6%;则乙方将免费为甲方重新调试,如果上述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乙方承诺为甲方更换膜元件;合同还明确约定,被告需配合原告到最终用户桐乡星悦公司进行膜系统的安装、调试;当第三方调试不达标时,乙方需指导调试使出水达标。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全部82万货款。2017年4月21日,原告完成了高氨氮废水处理设备安装工作,并在被告指导下调试运行,但由于脱氨及浓缩系统关键组件―被告所提供的膜接触器质量不达标,致使出水氨氮含量始终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出水标准。2017年8月14日,原告在调试运行中发现膜丝渗水量较大,故于8月19日通知被告后,被告技术人员于8月22日对该设备进行了调试,将硫酸铵产生量降低至约定处理量的15%,但膜丝渗漏量仍然超过总水量6%这一工艺设计值。8月25日,原告将上述情况向被告发送NO.C1《工作联系函》,2017年9月19日,被告派两名技术人员来现场对膜接触器进行了低压试水检查,检查中发现有26支膜接触器测试渗水量大于等于50mL/min,并拆回两支膜接触回厂检查。原告于9月20日将该情况以NO.C2《工作联系函》的形式发送至被告。调试使用仅几个月时间,膜丝泄漏量就已经达到10%以上且不断恶化,与被告承诺的质保两年相差悬殊,明显属于质量问题。此后,被告部分更换了膜接触器,但始终不能解决出水不达标的问题,项目根本无法提交申请验收,案外人桐乡星悦公司因此仅支付项目款350万元,拒付余款并要求原告自费追加投资200万元解决问题。原告为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于2019年1月起诉桐乡星悦公司主张合同款,桐乡星悦公司则认为该设备去氨氮率始终无法达到合格标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该项目己经整体废弃且已不得不另行投资建设了污水处理项目,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350万元,并赔偿其全部损失。根据该案庭审和证据情况,继续诉讼对原告明显不利,故原告不得不与桐乡星悦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在仅收到350万元项目款的基础上,返还其110万元(扣取案外人在双方另一合同中已到期未返还的20万元保证金,再支付其90万元),实际损失达到220万元[460-(350-110)=220]。需要说明的是,在该次诉讼中被告被列为第三人,但其从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所述,被告所提供的膜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整个项目以失败告终,原告和业主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膜公司辩称,1、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膜元件的交付、安装和调试,被告提供的膜接触器是合格的,不存在质量不达标的情况。首先,膜元件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问题是非常正常的,在调试过程中产生问题不代表膜元件本身不合格;其次,被告提供的膜接触器虽然是核心元件,但并非案涉项目唯一元件,调试过程中曾出现过第三方提供的设备问题及控制参数问题导致膜接触器不能正常运行;再次,调试过程中曾多次因为进水条件不达标、操作流程不规范等非被告原因导致膜元件不同程度的损坏。因此,在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仪表测量不准、自动控制系统不正常、进水水质不达标等非被告原因导致,被告本着负责的态度,为原告修复和更换了大量的膜元件,直至2018年2月膜脱氨部分正常稳定运行。2、自2018年2月起,膜脱氨部分持续稳定运行,并由原告自行管理使用,被告只负责指导,原告自行接收并使用的事实视为验收合格,对于在原告自行管理运行期间因非被告原因导致的膜脱氨不合格的问题,被告不予负责。3、涉案项目能否通过验收以及不能验收的原因并未经法院查明,所以即使案涉项目不能通过验收也不能证明是由于被告提供的膜元件不达标所致,二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解除案涉合同以及退还合同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膜接触器产品销售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250T/D高氨氮废水处理工程合同书》、转账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项目安装完成验收单、2017年至2018年期间的往来邮件及附件《工作联系函》、(2019)浙0109民初14017号民事调解书及该案相关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调解笔录、邮件发送截图及数据记录表、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回单作为证据。被告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发货单、竣工验收单及用户报告作为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1、原告提交的工程项目安装完成验收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邮件发送截图及数据记录表,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于表格中填写的数据是否准确无法确认;3、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单及用户报告,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2日,原告(乙方)与桐乡星悦公司(甲方)签订《250T/D高氨氮废水处理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桐乡星悦公司建设一套高氨氮废水处理项目,合同总价款460万元。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保证项目质量。在双方认定的原水水质水量范围内,经处理后废水出水达到标准。设计进水指标:水量250m³/d,PH7-11,SS≤1.0mg/L,COD≤20mg/L,氨氮≤9000mg/L,温度≤45℃;出水水质指标:水量250m³/d,SS≤1.0mg/L,COD≤20mg/L,氨氮≤15mg/L,温度≤45℃。设备安装完成以后,乙方在现场具备工艺调试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调试。如处理出水达到出水指标的要求,通过验收后即由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文件,视为工程正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约定脱氨膜质保期为调试合格后两年内,反渗透膜质保期为调试合格后一年内。合同签订后甲方七天内支付乙方项目预付款140万元;主体设备到场后甲方七天内支付乙方项目设备款18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七天内支付乙方项目安装、调试款100万元;余款4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后一年内支付。系统调试运行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调试合格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调试合格报告后最迟7天内进行验收工作;如甲方在收到乙方调试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进行验收,则视为该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并自动接收该工程。
为上述项目需要,原告(买方、甲方)与被告(卖方、乙方)于2017年1月4日签订《膜接触器产品销售合同》(编号ESM-2017010401)及《技术协议》一份。其中,《膜接触器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下述商品:1、型号为ETN-10×28的膜接触器36支(额外赠送12支);2、安装调试指导(1人×10个工作日),合同总价82万元。合同款100%支付后交货。《技术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膜接触器产品用于桐乡星悦公司250吨/天的废水脱氨项目。原告负责1)联系最终用户,提供场地、水源、电;2)负责工程项目整体的规划、施工;3)提供膜接触器的预处理系统、酸循环系统、清洗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以及外部管路连接以及整个系统的安装调试。被告负责1)提供膜接触器产品;2)提供膜接触器系统的PID图和设备组装图,或对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的PID图进行审核和书面确认,并保证该工艺流程可以满足乙方膜接触产品使用工况;3)配合甲方进行膜接触器系统的安装、调试;4)当第三方调试不达标时,乙方需指导调试使出水达标;5)乙方承诺,废水经预处理后进入经乙方审核确认的第三方高效脱氨膜处理系统,膜脱气系统采用6只×8级脱氨,设计进水氨氮含量为9000mg/L,经八级脱氨后可满足出水氨氮含量小于15mg/L的要求。膜接触器技术参数:PH耐受范围为1-13,耐温范围5-50℃,工作水温为35-45℃。质保条款:进水要求:1、原水PH指标11-13;2、吸收液PH1-2;3、温度35-45℃;4、SS≤5mg/L;5、COD≤1000mg/L;6、氨氮≤9000mg/L……出水条件:1、氨氮≤15mg/L。初始膜元件的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之后26个月,或现场开机试车之日起之后24个月,在担保期内更换的膜元件从项目验收之日起之后24个月。在进水水质满足项目“1、进水水质”中的设计指标时,在担保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况:1)膜壳破裂或漏水;2)处理量不足250吨/天;3)出水氨氮高于15mg/L;4)当膜丝内侧(酸侧)与外侧(水侧)压差最大不超过0.5bar,且外侧压力一定要大于内侧压力时,膜丝泄漏量超过总水量的6%,乙方将免费为甲方重新调试,如果上述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乙方承诺为甲方更换膜元件。如出现1)其他原因,导致进水条件超出“1、进水条件”中设计指标的20%,且持续时间超过24h;2)膜接触器系统连续停机超过30天且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对膜系统进行停机保养造成膜组件损坏的,担保内容失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的1月15日、2月15日、3月8日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20万元、30万元、32万元,共计82万。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开具膜接触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2万元。
2017年5月8日,案涉高氨氮废水处理工程进行安装完成验收。验收单载明,工程主要内容为:1、脱氨装置1套,处理能力250m³/d;2、膜浓缩装置1套,处理能力250m³/d;3、MVR蒸发装置1套,处理能力36m³/d。安装验收内容:1、主要设备、材料数量是否齐全,功能是否完善;2、设备的型号、参数是否正确,管道阀门质量是否合格;3、管道阀门是否横平竖直,没有漏水、漏气、漏电现象;4、设备材料没有明显缺件、损坏和严重锈蚀等情况;5、所有电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没有故障。验收意见为:根据合同要求清单,少一个原水泵变频器,两台增压泵变频器,活塞空压机,需要更换螺杆空压机。其他项目:配喷淋转移,场地位置变更,计量泵组所增加材料具体内容再详谈接洽。
此后,案涉工程开始调试运行。2017年8月25日,原告员工吕志园通过邮件向被告发送编号NO.C1的《工作联系函》,载明:案涉脱氨项目从2017年4月份开始间歇调试运行至2017年8月20日,在8月初,我司发现循环酸罐排水量较大,导致硫酸铵盐存储池液位迅速上升。2017年8月14日,我方对循环酸罐排水量进行了实时监测,监测发现,脱氨装置在8吨每小时流量下运行3个小时,酸循环罐硫酸铵盐排放硫酸铵量约为6吨,硫酸铵产生量约为处理量的25%,超过工艺设计值。我方于8月19日将该情况通知了双方技术人员。贵方技术人员和百盛技术人员于8月22日对脱氨设备进行了调试,通过调整将硫酸铵产生量降低至1.2吨每小时,硫酸铵产生量约为处理量的15%,仍超过工艺设计值。请贵方对膜丝渗漏量超过总水量的6%的情况进行关注,配合百盛环境工程对脱氨装置进行调试,并提出合理的措施解决该项问题,同时将解决方案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我方,以便指导脱氨设备正常运行。8月28日,被告回复:联系函已收到,我们会密切配合百盛的调试。
2017年9月20日,原告员工吕志园再次通过邮件向被告发送编号NO.C2的《工作联系函》,载明:2017年9月19日,贵方派两名技术人员来现场对48支脱氨膜组件进行了低压条件试水检查,检查中发现情况如下:1、渗水量大于等于150ml/min,5支;2、渗水量大于等于100ml/min,13支;3、渗水量大于等于50ml/min,8支;4、渗水量小于50ml/min,22支。贵方已于当天拆回2支膜组件回公司检测,请贵方三天内反馈检测结果。另外,我方要求贵方在检测结果未明确的情况下,备好临时使用脱氨膜组件,以满足我方实际运行需要。
当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斌回复原告,称:吕工,张庆胜向我转发了您的联络函,大家都想把项目做好,但是光靠我们一家是不行的,目前项目存在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1、来水水质问题,除了现场目测的杂质、悬浮物、异味,回来的膜清洗发现褐色物质,进水表面张力47.8,产水54.3,清洗水53.5,全部低于进膜条件。其余参数正在测定中,这种水质对膜的损失是肯定的,无须怀疑。2、渗透量和膜位置有明显的规律。我认为系统参数是不平衡的,有超运行条件的地方。水质的管理,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都不是我公司职责范围,我们本着把项目做好的目的查找原因,并提出我们的建议,但是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恳请你们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各尽其责,共同做好这个项目。
2017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名为“星悦膜漏水问题汇总及处理意见”的邮件,称:1、通过数据记录计算表明,8月13日计算单支膜透水量为391ml/min,8月20日计算单支膜透水量为321ml/min,按48只膜计算透水总量分别为1.13m³/h和0.92m³/h,按进水流量9m³/h计算,膜丝整体渗漏量分别为12.6%和10.2%;2、根据9月19日现场低压水测试发现,单支膜渗水量大于100ml/min的有18支,大于等于50ml/min的有8支,小于50ml/min的有22支。通过各支膜漏水情况分布显示,膜的透水情况存在偏向性;3、经过对各过滤器进行检查,发现了塑料碎屑、生料带和褐色杂质,建议原水增加超滤处理;4、原水检测表面张力为47.8mN/m,认为表面张力低于55mN/m,表面张力过低,结合电话沟通,认为表面张力低是渗水量增加的主要原因;5、建议加强清洗、停机放空、原水数据和运行参数记录等操作。
2017年9月23日,原告回复,提出:1、渗水量计算数据与我方调试运行观察数据吻合,膜丝整体渗漏量大于6%,且渗漏量较大的膜组件相对集中,与膜丝前后级没有相关性。通过低压检测和运行数据对比发现,渗水量超过100ml/min的膜组件是渗水量大大增加的重要原因;2、本项目在确定合作时,签署了我方、贵方和安装承包方的三方技术协议,对本项目的工艺进行过确认,确认内容包括工艺流程、进出水水质条件等;3、我方在项目初期和调试期间均对原水水质各项指标进行过观察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4、贵方本次提出的原水表面张力问题,我方对该指标不了解,技术协议中没有重点提及,故我方没有予以检测。同时在调整PH值至中性时,表面张力也会发生变化,如该指标对膜渗水量确实有影响的,我方也会安排检测监督,希望贵方提供检测仪器生产厂家和型号,同时也提供提高表面张力的措施;5、我方认为,本项目采用的是8条6级膜并联运行。如果水质条件对膜渗水量有影响,从逻辑上应该是工艺前几级膜组件影响较大,渗水量大,但本项目膜渗水量较大的膜组件则分布在其中4条6级膜上面,同时贵方在项目运行初期也没有按本次测试方案对新膜进行测试并记录初始渗水量,故我方质疑表面张力的说法。根据上述意见汇总,我方要求如下:1、对拆回去的两支膜组件进行清洗修复,提供修复参数;2、提供8支全新的脱氨膜组件,替换原先渗漏量在150ml/min的,减少渗漏量,确保不影响后段工艺运行。同时,在部分膜组件渗漏量增大原因还未确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新膜使用测试来进一步确认原因。
2017年10月11日,被告公司员工丁飞向原告公司员工吕志园发送名为脱氨运行要求的邮件,称附件是针对项目的具体要求,麻烦尽快整改,并确保整改质量,保证系统后期运行的稳定性。邮件附附件DCS参数记录、离线参数记录、桐乡星悦脱氨项目运行参数及现场控制仪表校准。发送邮件后,丁飞又通过微信联系吕志园,吕志园回复:看过了,需要整改的已经通知百盛,现场控制的由我们来控制。我们这边设备有问题的,你就提,我可以和百盛讲。你不提控制难,百盛又不承认,我没有办法搞。
2017年10月25日,原告公司员工吕志园向被告公司朱斌发送邮件称:朱总,你好,星悦项目从10月14日你们金工现场指导调试以后,你们就没有派人再过来了,膜丝渗透量大的情况依然存在,附件中是我公司发送给贵公司的联系函,请贵公司慎重考虑。联系函内容为:自我司于2017年8月14日通知贵司星悦项目膜接触器膜丝总体渗水量较大以来,贵司分别于8月22日、9月19日、10月9日、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10月14日派人来现场解决问题。在10月13日和10月14日两天,贵司技术工程师对膜接触器的排布和控制参数进行了调整,但膜丝渗透量和温度均无法有效控制。贵司在解决膜丝渗水问题的过程中,将膜丝渗水量大的原因总结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原水表面张力小于55mN/m是不符合运行条件的,另一方面强调现场设备参数很不准确。我司立即派人对各仪表进行了校准,校准发现各参数误差较小,属于正常范围。现贵司以原水表面张力过低和现场参数控制不准确为由,在调试无法达标的情况下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更换膜元件,导致该项目无法运行。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部分第4条“担保内容”第4款中约定,“当膜丝内侧(酸侧)与外侧(水侧)压差最大不超过0.5bar,且外侧压力一定要大于内侧压力时,膜丝泄漏量超过总水量的6%;则乙方将免费为甲方重新调试,如果上述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乙方承诺为甲方更换膜元件”,我方以此条款多次向贵方提出更换膜元件,但贵司拒不履行该项约定。由于膜丝渗水量持续加大已经导致后续工艺无法正常运行,影响用户生产,故我司要求贵司在三天内更换膜元件,如贵司仍不履行合同约定,我方将视情况需要向第三方采购膜元件以满足项目运行需要,因此造成的膜元件采购费用以及一切损失由贵司承担。
2017年10月26日,被告公司丁飞回复称:吕工,根据上午的电话沟通,我把我们的共识列出来:1、上次发的三张工艺数据表格必须要严格执行;2、仪表和控制等问题,还是要进行整改,我方会指导你们进行整改,但希望你们务必要整改到位;3、我方会派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指导,使脱氨系统能够在现有条件下稳定运行下去;4、我方会配合你们进行相关的表面张力提高实验,希望能够根本解决该项目存在的问题,如果找到解决办法,希望你方尽快实施;5、在上述问题解决之前,希望你方不要再质疑膜的质量和提更换膜的事宜,因为这对解决问题毫无帮助,只会单方面造成我方的损失;6、我方会有专人对该项目进行跟踪,直到问题彻底解决,希望你方能够按照我方的意见严格执行。
同日,吕志园回复,称:丁工,你好。你的邮件内容和电话沟通有一定出入,我并不认可。我们电话沟通的主要内容是,在原水表面张力较低的情况下,你们不愿意更换膜元件,认为更换是没有用的。如果双方能够解决原水表面张力低的情况,贵方愿意更换因表面张力过低损坏的膜元件。我认为,项目的成功必须靠双方努力配合实现,这是毋庸置疑。
2017年11月1日,被告公司丁飞发送邮件至吕志园,称:吕工,星期一我去了星悦现场,现在向你说明一下该项目的情况。对现场的运行做了一些调整,现在该项目按照以下参数进行运行:1.处理量改为5m³/h;2.投用膜的数量由36只改为24只,把其中泄漏量大的24只膜等后期解决表面张力后进行修复,然后重新投入运行。这样既保证了处理量,同时也确保了铵盐的浓度,目前先按这个方式运行,如果有问题我们再过去指导进行调整。酸的两个PH计,还是不行,一直显示为2,都没有变化,明显是有问题的,麻烦还请务必想办法解决。我已取了50L水样回来进行表面张力的提升实验,预计本周就会有结果,到时汇报给你。
2017年11月14日,被告公司丁飞向原告公司吕志园发送附件为后期改造方案和树脂吸附方案的邮件。
2018年1月19日,被告公司朱斌向吕志园发送邮件称:很高兴双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现场技术问题。这里我再强调一些注意事项,避免给你我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1.现场回来的膜组在修复过程中发现部分膜壳(尤其白管绑带位置)变形严重,明显是超温所致。对应膜的泄露量达到1000ml/min,没有修复价值。虽然是现场工艺系统和操作造成的,我们仍将更换新备件。但是,将来的运行请务必控制好前面两级的温度。调节手段包括:1、控制进酸PH>0.8,没有足够的酸,是不会超温的;2、离线测试前两级膜出口水温,在40-45摄氏度,如有偏差,可以调节出口水温。2.根据出口氨氮浓度调整运行用膜数量,保证出口氨氮浓度合格的情况下,运行膜数量最少,过多的用膜量会降低铵盐浓度,增大膜损失概率。3.严格执行我方给的记录和检测表格,每月初把记录反馈给我们。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系统会稳定运行。
2018年1月20日,吕志园回复邮件称:我方今早对膜进行试运行的时候,发现有修复返回的24只膜有多只膜外壳漏水,导致无法运行。我方目前增加的活性炭吸附罐有3只,在单只运行的情况下,自检原水表面张力经处理后可达到65甚至68以上,这点也请贵方派丁工来现场查看一下。鉴于活性炭预处理效果良好,我认为是完全可以使项目正常运行的。被告回复:我已指导小张进行调试,泄露量没有问题,没有泄露,能够正常运行,现已正常开机。
2018年1月20日,被告公司丁飞向原告公司吕志园发送邮件称:吕工,你好。根据我们金利峰前两天现场检测,二段进酸DCS设置PH1.0,离线实测PH0.6,后调整为设置1.3,实测1.0。进酸PH不准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请你们务必想办法保证实际进酸PH在我们要求的范围内,避免膜超温损伤。另外减少膜用量,降低处理量,连续开系统也是要考虑的。吕志园回复邮件称:朱总,金工在现场调试时和我通过一次电话,提到了现场调试的情况,但并没有说起你说的酸PH偏低的情况,我方现场配备了PH计校准药剂,可直接校准,我希望下次发生不准确时,直接告诉我并现场校准,我们会积极配合解决。
2018年1月26日,被告公司丁飞向原告公司吕志园发送邮件称:吕工,附件是数据记录表格,还有参数控制范围等操作事项,操作参数请务必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请以后根据这个表格每次开机时认真记录,并且每隔15天,把Excel表发送给我们一份。下个星期,我会去现场把参数进行调整,希望调整好以后,请贵公司严格按照工艺参数执行,避免再出现问题,尽可能减少双方不必要的损失。同日,吕志园回复邮件称:丁工,附件里的数据记录表格已经收到,参数控制范围也已经查看。目前,运行了24只膜,但是在运行流量、PH、水温等均在表格范围内的情况下,出水氨氮依然超过30mg/L,一直在超标排放。请丁工下周一一定要来现场调整参数,指导出水可以达到要求,然后确定控制参数。此后,我们将严格按照工艺参数执行,确保项目稳定运行。
2018年2月1日,被告公司丁飞向原告公司吕志园发送邮件称:吕工,现在星悦项目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之前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望贵公司认真对待联系函中的内容,避免再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邮件附件为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公司自17年收到贵公司的联系函后,积极配合贵公司的工作,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现在已经解决了该项目的问题。由于该项目之前未能按照我公司提出的进水指标和运行参数进行,致膜接触器出现了损坏,本着我公司对客户负责任的态度,我公司对出现问题的所有膜接触器进行了修复,在修复的过程中,由于之前超温运行的问题,导致膜接触器出现了不可修复的损害,我公司免费帮贵公司更换了不可修复的膜接触器,这对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望贵公司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严格控制运行参数和进水水质,如果再因为运行参数或者进水水质控制不到位而造成膜接触器损坏,我公司将不再免费为贵公司修复或者更换膜接触器,望贵公司珍惜我公司之前的付出,严格管控好该项目,严格按照我公司提出的要求执行,我公司会定期派人对项目进行监督和回访。
当日,吕志园通过微信回复丁飞:你邮件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氨氮没有达标。应该是目前稳定运行,年后再返回另外24只膜后,再调试使可以达标。丁飞答:年后肯定能达标搞好。只是想强调要控制好,如果再因为本来能避免的问题再发生,我们也不能一直吃亏。吕志园回复:温度和表面张力会控制好的。
2018年2月3日,原告回复被告的工作联系函,称:根据被告公司技术人员在2018年1月29日、1月30日调试的情况,在贵公司不断调整控制参数的前况下,脱氨系统出水氨氮浓度仍然在70-100mg/L之间。虽然当时双方发现,在提高进水PH值超过12.5时可以进一步降低出水的氨氮浓度,但该操作会导致脱氨膜前段出现温度加速升高现象。调试时,膜使用数量为18到24只,进水流量为3.5到4m³/h。为了保证不出现超温运行的情况,双方确认在另外24只膜到达现场安装完成前,暂时降低进水PH值,以保护膜的使用寿命。针对上述情况,我公司希望贵公司在春节放假以后,尽快将24只膜运达项目现场并重新调试,使系统可以稳定达标运行。
2018年3月5日,丁飞微信联系吕志园,称:吕工,麻烦有时间把之前的运行数据发来看一下。
2018年3月6日,原告公司张智鹏向丁飞发送邮件称,附件是桐乡星悦脱氨膜运行数据,参数除了进水温度高外,适当降低温度,其他参数没有改动。经上次调试以后,设定参数与当初所要求的依旧有出入,能否出具一个具体的现场管理要求,如清洗标准,参数控制范围等,方便后期工人管理。邮件附9张2018年1月27日至2月28日的运行参数表格。
2018年6月9日,原告员工张志鹏通过微信与丁飞沟通膜运行情况。张志鹏称:原水就有28度,热量都堆积在硫酸铵里面了。主要的运行变化是,现在都是十几个小时运行,以前就五六小时…丁飞:你叫他们关注出水温度,千万不能超过45度,超过就停掉…
2018年6月12日,丁飞向原告发送邮件,称:昨天我和张工已去现场查看,现由于环境温度过高,存在散热的问题,具体解决方法我已和张工讨论过,望尽快实施一下…现在膜已经连续运行5个月了,泄漏量没有变化,说明之前的付出都是有成果的,我方会一如既往地配合星悦脱氨项目。
2018年6月22日,丁飞问:星悦那边没什么问题吧?张志鹏未回复。
2018年8月9日,张志鹏问丁飞:这个盘管是否合适星悦硫酸铵罐散热?散热面积应该够了吧?…丁飞:哪里没有调好吧,你按照我说的试试。
2018年11月28日,张志鹏问丁飞:丁工,其中一套膜,出水氨氮有2000+。膜酸侧透水量没什么变化,且与新膜相比,旧膜酸侧流量比较小,用的酸也相对少点,旧膜还有救不?修复要多久,多少费用?丁飞回复:要1个月,2000一只。
2019年1月1日,因桐乡星悦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安装、调试款及质保金,原告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桐乡星悦公司支付剩余项目款110万元。桐乡星悦公司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答辩称原告在设备所在地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调试工作,但在去氨氮率等方面始终无法达到合格标准,且用于废水浓缩结晶的MVR系统也出现严重渗漏、腐蚀情况。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桐乡星悦公司提供调试合格报告,也从未要求桐乡星悦公司进行验收工作,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桐乡星悦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250T/D高氨氮废水处理工程合同书》,由原告自行拆除、取回案涉设备并返还桐乡星悦公司90万元。反诉事实理由为案涉项目经设备处理后实际出水指标中氨氮留存率远远大于15mg/L,设备中的过滤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同时,用于废水浓缩结晶的MVR系统也出现严重渗漏、腐蚀情况。
2019年8月2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主持原告与桐乡星悦公司调解,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原告称,经过现场勘查了解,由于进水情况等原因导致不具备验收条件,但现有设备不影响总体使用,故被告从2017年8月至今一直是正常使用设备。后,该案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一、原告与桐乡星悦公司在2016年12月12日签订的《250T/D高氨氮废水处理工程合同书》解除;二、原告返还桐乡星悦公司90万元(《600T/D污水处理项目工程合同书》桐乡星悦公司应返还原告的20万元不再返还)…四、原告在2020年3月1日前自行拆除取回现在桐乡星悦公司的设备,即脱氨、膜浓缩、MVR蒸发装置各一套。
2019年10月12日、10月14日、2020年2月28日,原告向桐乡星悦公司支付1万元、79万元、10万元,共计90万元,用途:设备款退回。
庭审中,原告陈述250T/D高氨氮废水处理工程包含两部分,首先是脱氨之后水一部分流到废水池中,一部分流到MVR蒸发装置,通过蒸发的方式蒸发出工业盐。被告提供的膜元件不具备验收条件,一直处于调试阶段。也因为脱氨出现问题,数据不达标,所以原告未申请桐乡星悦公司验收。该项目一直使用至2019年下半年,目前已经拆除。膜元件保存在桐乡星悦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膜元件存在的质量问题为膜丝泄露超过6%、出水氨氮高于15mg/L和每天处理量未达到250吨,因上述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
庭审中,被告陈述合同没有约定验收条款,调试到正常为止,所以被告没有要求原告进行验收。2018年2月以后原告自主接收项目,应视为验收。在调试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是进水水质表面张力过高和温度过高。其中,合同中约定的COD指标超过1000就会导致水表面张力过高,造成膜丝漏水。合同中约定的原水水温、原水PH值和吸收液PH值指标会影响到膜接触器内的水温,PH值处理不好,酸碱反应剧烈会导致温度过高。
诉讼过程中,本院询问被告是否同意对膜元件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被告至膜元件保存现场查看后认为,因存储条件恶劣,没有充氮保护,没有温度控制,没有防尘,案涉膜元件已经受损,无法修复,不再具备鉴定条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膜接触器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提供的膜接触器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能否解除《膜接触器产品销售合同》?
本院认为,首先,案涉《膜接触器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进水水质满足项目“1、进水水质”中的设计指标时,在担保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况:1)膜壳破裂或漏水;2)处理量不足250吨/天;3)出水氨氮高于15mg/L;4)当膜丝内侧(酸侧)与外侧(水侧)压差最大不超过0.5bar,且外侧压力一定要大于内侧压力时,膜丝泄漏量超过总水量的6%,乙方将免费为甲方重新调试,如果上述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乙方承诺为甲方更换膜元件。也就是说,被告的膜元件质量担保前提条件为进水水质满足设计指标。而根据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2017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DCS参数记录、离线参数记录、桐乡星悦脱氨项目运行参数及现场控制仪表校准表,要求原告尽快整改。原告回复需要整改的已经通知百盛,现场控制的由我们来控制。我们这边设备有问题的,你就提,我可以和百盛讲。2017年10月26日,被告称仪表和控制等问题,还是要进行整改,我方会指导你们进行整改,但希望你们务必要整改到位…2017年11月1日,被告称酸的两个PH计,还是不行,一直显示为2,都没有变化,明显是有问题的…2018年1月20日,被告称根据我们金利峰前两天现场检测,二段进酸DCS设置PH1.0,离线实测PH0.6,后调整为设置1.3,实测1.0。进酸PH不准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请你们务必想办法保证实际进酸PH在我们要求的范围内,避免膜超温损伤。可以看出,案涉项目在调试过程中存在仪表数据校对不准的现象。本案中,原告仅能提供2018年1月27日至2月28期间的部分运行参数,但该参数系原告自行填写发送至被告,被告不予认可,本院综合考虑邮件往来内容,对该参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亦无法确认。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尚无法证明其提供的进水水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保条款适用前提。
其次,案涉250T/D高氨氮废水处理工程分为废水脱氨项目、废水浓缩结晶脱氨项目等几个部分,具体的施工方及元件提供方包括被告、杭州百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特保罗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案涉膜元件虽然是整个系统的核心元件,但并非唯一元件,整个项目的顺利运行需要控制系统、测量仪器、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相互配合、规范操作才能顺利运行。结合双方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多次提醒要求原告严格按照参数范围操作,严格把控水温,可以看出原告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规范操作。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说明在调试阶段出水不达标,但不足以证明造成出水不达标的原因在于被告提供的膜元件。
再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期限,开源公司应当及时检验。检验既是开源公司的权利,亦是义务。膜元件在2017年5月就已经安装完毕,一直使用至2019年下半年拆除。两年期间原告均未提出验收,并且在未经验收的前提下原告将整套项目交付给桐乡星悦公司使用,使用期间设备是否按照正常操作流程运行已无法查证。此后,开源公司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桐乡星悦公司支付剩余项目款110万元。虽然被告作为第三人未到庭,但并不影响法院对250T/D高氨氮废水处理工程能否通过验收及不能通过验收的原因进行鉴定。但原告又与桐乡星悦公司达成调解,导致上述事实无法经法院查明。调解后,开源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拆除,本院无法再通过鉴定等程序查明相关事实。因此,开源公司自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提供的膜接触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10元,减半收取78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55元,由原告开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文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