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797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燕路8号阳山科技工业园25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学梁,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东方世纪中心市心北路22号1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霄飞,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7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32×××59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浒关开发区支行的32×××42-1账户、在中国银行苏州桐泾路支行的47×××60账户。后申请人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因其在在交通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32×××59账户冻结金额已达到(2020)苏0505民初7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1212174元,故申请人请求解除对其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应以申请保全的数额为限,经查明,申请人在交通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32×××59账户存款已达1212174元,故申请人请求解除对其其他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已对申请人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浒关开发区支行的32×××42-1账户、在中国银行苏州桐泾路支行的47×××6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