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艾吉克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797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燕路**阳山科技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学梁,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东方世纪中心市心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霄飞,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7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121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苏0505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杭州开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被告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已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判决已无执行内容,故被告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已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已对被告苏州***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贾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