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1700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59元,减半收取为1318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