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保145号
申请人: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府前路6-1-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3)鲁1003民初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3年2月9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