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环翠楼办事处新威路。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1002民初7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