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1002民初7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元、违约金*元,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短信送达平台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2023)鲁1002执269号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17日、3月31日和4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只有零星存款且已被另案冻结,故本案未予冻结。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查询信息; 3、2023年1月16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线下查询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尚有71套房产未网签。根据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环翠区××路××号××房产,但该房产办理了在建工程整体抵押,暂无处置价值,故本院暂不予处置; 5、经本院查明,本案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环翠区××路××号××室房产也已办理了在建工程整体抵押,暂无处置价值,故本院暂不予处置; 6、2023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 7、2023年5月11日,本院就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002民初7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据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晨)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