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滁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02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谭现代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8033099X8。
法定代表人:冯守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包装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华山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83643813R。
法定代表人:唐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包装有限公司,滁州市九华山路8号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锁立兵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