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227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泗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界集镇。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张某某,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