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崔某某、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428民初2923号 原告:崔某某,男,1986年9月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某某,男,1986年4月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坤厚公司)、武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坤厚公司、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坤厚公司、武某某支付拖欠崔某某的设计费25000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欠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直至付清为止);2、由坤厚公司、武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律师费等相关损失。事实和理由:经武某某联系,崔某某自2022年3月10日起为坤厚公司承接的星河城项目进行图纸设计,经过几个月的不懈努力,终于在2022年5月4日星河城项目施工图及配电室土建图纸等完工并交付坤厚公司项目负责人武某某验收,后期在项目负责人武某某的要求下不断地调整,于2022年8月份完工交付,时至今日,崔某某一直未收到25,000元的图纸设计费,经多次向坤厚公司、武某某及坤厚公司滕总催要未果,总以再等几天为由拖延支付,坤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后经崔某某向坤厚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该设计费,坤厚公司签收后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坤厚公司、武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武某某、***系坤厚公司员工,***系坤厚公司股东。经武某某联系,坤厚公司委托崔某某为坤厚公司承接的淄博星河城小区项目的10KV配电室、小区内居民用电由配电室出线致居民楼单元表箱等的电路施工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为25000元。自2022年3月崔某某(微信号:×××ng)与被告武某某(微信号:×××87)通过微信进行沟通、联系,2022年5月4日崔某某完成星河城项目施工图及配电室土建图纸等,并通过微信发送给武某某。后期武某某通过微信沟通,崔某某多次对进行调整,2022年8月15日将调整后的设计图发给了武某某。2022年8月16日武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说“那这样图纸就没问题了。该改的都改好了吧”。 2022年9月20日崔某某通过微信向武某某催要设计费。后崔某某多次催要设计费25000元。武某某把让崔某某与滕总(电话135××******)、***联系。崔某某通过电话向坤厚公司***、武某某、***催要过25000元设计费。2023年9月6日崔某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坤厚公司发送了(2023)鲁法律函字第298号律师函,进行催款。坤厚公司于2023年9月7日9时10分签收。此款坤厚公司至今未付。 崔某某委托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代理进行诉讼,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前期支付3000元基础费用,交通费1000元。崔某某支付了上述费用4000元。 崔某某为本案诉讼,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500元。 另查明,2022年8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屏、通话录音、律师函、邮政特快专递单及查询结果、委托代理协议、法律咨询服务费发票、转账明细、保险费票、原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坤厚公司委托崔某某进行图纸设计,崔某某完成了图纸设计,坤厚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约定的设计费25000元。坤厚公司在崔某某交付完设计图纸后即应当支付,坤厚公司未及时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崔某某要求按LPR的1.5倍自2022年9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崔某某要求坤厚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图纸案涉工程系坤厚公司承接的工程,武某某系坤厚公司员工,其与崔某某联系,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坤厚公司承担。故崔某某要求武某某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坤厚公司、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崔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五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原告崔某某涉设计费2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期限为自2022年9月1日起之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息3.65%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500元,共计983元,由被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