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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某某源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1043号 原告:肥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肥城市新城泰临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经济开发区顺河街12号宇兴商场1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肥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被告***源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肥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肥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