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甘肃某某灾害防治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83民初615号
原告:***
被告:甘肃某某灾害防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甘肃某某灾害防治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